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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私自处理江津区报废车的惩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4-02 14:06:18
车主私自处理江津区报废车的惩罚有哪些?

车主私自处理江津区报废车的惩罚有哪些呢?要知道,国家规定是不能私自处理报废车的,也是有一定的法律规定的,要是违反的话就会收到一定的惩罚的,这是车主需要知道的,而车主要是私自处理江津区报废车的惩罚的具体内容有: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十二条、十三条都有相关的规定,其中提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一旦违反规定,将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注册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十八条、二十条、二十六条规定,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并没收报废汽车及非法所得,同时最高可处非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其外,车辆管理部门透漏,对达到报废年限、无车主姓名、无牌照及超出三个月不接受处理、三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车辆,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强制报废程序。

附:江津区报废车提供的报废手续为:

1.个人车:行驶证,绿本,车主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车:行驶证,绿本,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委托书2份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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